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白風貿易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德持
- 被告
- 鑫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傅麗雲
- 被告
- 達康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敬修
- 被告
- 歐奈爾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蔡宜庭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蔡宜宏律師
- 被告
- 吳哲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白風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德持)、林德持、鑫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傅麗雲)、傅麗雲、達康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曾敬修)、歐奈爾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宜庭)、蔡宜庭、吳哲仁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