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意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3814號)後,經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意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意淳前曾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後於民國87年9月18日及88年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因施用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0年9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及槍砲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年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 年11月確定,於99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10月2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里○○鄰○○街58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後,吸食所產生氣體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證據:

㈠卷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集尿液(送驗)採證同意書、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偵辦毒品案件犯嫌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㈡被告林意淳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 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8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