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6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志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李志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內關於「李志豪」之記載後,應補充「成年人」之記載;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內應補充「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志豪於本院訊問及行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復有刑案現場測繪圖等存卷足參」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