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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7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庭貴
被告
郭君煒
上1人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被告
蔡清富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律師
被告
施俊豪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被告
郭惠菁
被告
王信傑
被告
賴忠安
被告
周世華
被告
蕭安妮
被告
楊弦翰
被告
張斯涵
被告
王景龍
被告
顏月雲
被告
林瑋婷
被告
李曉慧
被告
林金德
被告
魏書哲
上1人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律師
被告
林時嘉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1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關於「1、新臺幣0000000元」係屬贅列,應予刪除,並將以下2-31之數字依序更正為1-30。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手機16支
2、電話機20台
3、監視鏡頭6個
4、監視器(含遙控器)1台
5、鍵盤4個
6、簿子2本
7、帳冊1本
8、計算機2台
9、節費器3台
10、IP分享器7台
11、筆記本10本
12、資料夾2個
13、詐騙文件(含教戰手冊、教戰守則、詐騙稿)1批
14、客戶名單9張
15、統計表2張
16、筆記型電腦5台
17、GATEWAY13台
18、雲端電訊1個
19、電話號碼頭3本
20、公司福利規定6張
21、喇叭1組
22、滑鼠1個
23、印表機1台
24、碎紙機1台
25、隨身碟2個
26、被害人資料7張
27、詐騙帳戶便條2張
28、無線網路接收器2台
29、無線電6支
30、假冒大陸公安電話1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7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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