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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柯雅惠
  • 法定代理人
    林雪枝、吳其儒

  • 原告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毅有限公司法人吳其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合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儒 被 告 吳其儒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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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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