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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8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美玲王品惠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憲勳
被告
林建旻
被告
楊書誠
被告
王炯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內關於「未成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少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首揭解釋意旨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鍾貴堯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