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建宏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且其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竟猶不知悔改,再為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其漠視法紀之情,實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當庭對被害人致歉,被害人亦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情,有偵訊筆錄可按,暨參以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尚未竊得任何財物,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