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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1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應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內,關於犯罪事實、證據名稱、論罪科刑、應適用法條及附表部分,漏未記載如下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建都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記載│       應 充 補 充 更 正 之 記 載       │
│之      處│                                        │
├─────┼────────────────────┤
│犯罪事實第│原「等配合異常停放之自小客車發生假車禍」│
│20行      │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等配合異常停放之自│
│          │小客車發生假車禍;或隨機尋找不知情而在轉│
│          │角處起步之林文進(已更名為林秉蒼)」。  │
├─────┼────────────────────┤
│犯罪事實第│原「以此假造之保險事故」之記載,應補充為│
│22行      │「向不知情之車禍對造林文進(已更名為林秉│
│          │蒼)詐財,致林文進陷於錯誤而於調解成立時│
│          │交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另一方面以此假 │
│          │造之保險事故」                          │
│          │。                                      │
├─────┼────────────────────┤
│證據名稱部│應增加證人即被害人林文進(已更名為林秉蒼│
│分        │)於警詢、偵訊之指訴,足以證明附表編號15│
│          │至18之犯行。                            │
├─────┼────────────────────┤
│論罪科刑部│原㈠、第8行之「應予分論併罰」之記載,應 │
│分        │補充更正為「應予分論併罰。又就附表編號15│
│          │部分,雖被害人林文進(已更名為林秉蒼)於│
│          │警詢、偵訊時表示其另有賠償保險公司不足額│
│          │之4萬元部分,惟此部分既係同一事故,因被 │
│          │害人林文進之保險公司給付金額不足,始由被│
│          │害人林文進再補充給付,故本院認該次附表編│
│          │號15部分之泰安產物保險公司及被害人林文進│
│          │部分因同屬共同被害人,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          │名之想像競合犯」。                      │
├─────┼────────────────────┤
│應適用之法│增加「第55條」之記載。                  │
│條㈡      │                                        │
├─────┼────────────────────┤
│原判決附表│最後應增加「並由林文進補充賠償不足額之4 │
│編號15之「│萬元」之記載。                          │
│假造事故發│                                        │
│生方式及佯│                                        │
│稱事發生情│                                        │
│形」欄位  │                                        │
├─────┼────────────────────┤
│原判決附表│應增加「林文進40000」之記載。           │
│編號15之「│                                        │
│賠付金額(│                                        │
│元)」欄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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