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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冠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易字第3362號),判決如下:

主文

黃冠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冠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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