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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明祥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明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明祥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劉明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                │千元折算一日      │千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6月3日晚間至同│100年10月11日19時3│
│                │年月4日某時期間   │5分許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字第19632號       │毒偵字第138號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2│101年度豐簡字第124│
│事實審│        │6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12月29日     │101年2月16日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2│101年度豐簡字第124│
│判  決│        │6號               │號                │
│      ├────┼─────────┼─────────┤
│      │判    決│100年12月29日     │101年3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                │字第3566號        │字第7516號        │              │                │                  │                  │
│                │執字第1333號      │執字第4180號      │              │                │                  │                  │              │                │                  │                  │
└────────┴─────────┴─────────┘
(以下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