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明祥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明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明祥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劉明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 │千元折算一日 │千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6月3日晚間至同│100年10月11日19時3│ │ │年月4日某時期間 │5分許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字第19632號 │毒偵字第138號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2│101年度豐簡字第124│ │事實審│ │6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12月29日 │101年2月16日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2│101年度豐簡字第124│ │判 決│ │6號 │號 │ │ ├────┼─────────┼─────────┤ │ │判 決│100年12月29日 │101年3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 │字第3566號 │字第7516號 │ │ │ │ │ │ │執字第1333號 │執字第4180號 │ │ │ │ │ │ │ │ │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