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培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1 年度執字第5030號
、101 年度執聲字第1350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培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培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2月21日 │100 年4月20 日 │100 年4月20 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0 年度│臺中地檢100 年度│臺中地檢100 年度│ │ │毒偵字第893號 │毒偵字第2172號 │毒偵字第2172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 │ │ │1189號 │73號 │7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7月21日 │101年3月26日 │101年3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 │ │ │1189號 │73號 │73號 │ │判 決├────┼────────┼────────┼────────┤ │ │判 決│100年8月16日 │101年3月26日 │101年3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