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添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81號、101年度執字第540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蕭添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添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公共危險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5月10日 │99年12月17日 │99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字第271號 │字第24號 │字第24號 │├───┬────┼──────────┼──────────┼──────────┤│ │法 院│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49 │101年度交訴字第75號 │101年度交訴字第75號 ││事實審│ │號 │ │ ││ ├────┼──────────┼──────────┼──────────┤│ │判 決│100年9月8日 │101年3月26日 │101年3月26日 ││ │日 期│ │ │ │├───┼────┼──────────┼──────────┼──────────┤│ │法 院│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49 │101年度交訴字第75號 │101年度交訴字第75號 ││判 決│ │號 │ │ ││ ├────┼──────────┼──────────┼──────────┤│ │判 決│100年9月27日 │101年4月30日 │101年4月3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之案件 │ │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應││ │ │ │予更正)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407號(編號2.3罪應執││ │字第2556號、發監執行│行有期徒刑10月)、發監期滿日102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