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國倫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 年度執字第5034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48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張國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國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2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嗣因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判決駁回上訴;如附表編號2 至3 號所示二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11月4 │本院100 年度訴緝│100 年10月14│ │ │制條例第10│9 月 │日 │字第235號判決 │日 │ │ │條第1 項之│ │ │ │ │ │ │施用第一級│ │ │ │ │ │ │毒品罪 │ │ │ │ │ ├─┼─────┼────┼─────┼────────┼──────┤ │2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0年7月18│本院101 年度訴字│101 年4 月16│ │ │制條例第10│9 月 │日 │第32號判決 │日 │ │ │條第1 項之│ │ │ │ │ │ │施用第一級│ │ │ │ │ │ │毒品罪 │ │ │ │ │ ├─┼─────┼────┼─────┼────────┼──────┤ │3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0 年8 月│本院101 年度訴字│101 年4 月16│ │ │制條例第10│8 月 │16日 │第32號判決 │日 │ │ │條第1 項之│ │ │ │ │ │ │施用第一級│ │ │ │ │ │ │毒品罪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