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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美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 年度執字第6517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78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葉美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葉美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葉美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2月4日 │ 101年1月20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59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486號 │├─┬─────────┼───────────┼───────────┤│最│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埔刑簡字第49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90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年3月27日 │ 101年5月8日 │├─┼─────────┼───────────┼───────────┤│確│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埔刑簡字第49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904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年4月20日 │ 101年5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921號 │101年度執字第6517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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