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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1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孟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孟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孟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孟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 告 刑│處有期徒刑8月 │處有期徒刑6月 │處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20日 │100年6月20日 │100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毒 │檢察署100年度毒 │檢察署100年度毒 ││ │偵字第2186、2484│偵字第2186、2484│偵字第2186、2484││ │號 │號 │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事│ │2477號 │2477號 │247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0年10月11日 │100年10月11日 │100年10月11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47│100年度訴字第247│100年度訴字第247││判│ │7號 │7號 │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7日 │100年11月7日 │100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0年度執 ││ │字第13853號 │字第13853號 │字第13853號 ││ ├────────┴────────┴────────┤│ │編號1至3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處有期徒刑8月 │處有期徒刑4月 │處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13日 │100年7月31日 │100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字第14349號、225│字第14349號、225│字第14349號、225││ │17號 │17號 │17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事│ │3994號 │3994號 │399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年4月30日 │101年4月30日 │101年4月30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399│100年度易字第399│100年度易字第399││判│ │4號 │4號 │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1日 │101年5月21日 │101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 │字第6289號 │字第6289號 │字第6289號 ││ │ │ │ ││ ├────────┴────────┴────────┤│ │編號4至6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玟珍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1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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