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信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林信強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恐嚇取財及幫助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林信強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7年7月7日 │97年1月13日 │97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桃園地檢97年度毒│桃園地檢97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77號 │偵字第5495號 │偵字第5495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8年度中簡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審│ │462號 │3385號 │3385號 ││ ├────┼────────┼────────┼────────┤│ │判 決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98年度中簡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判 決│ │462號 │3385號 │3385號 ││ ├────┼────────┼────────┼────────┤│ │判 決│98年3月27日 │98年4月9日 │98年4月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 │字第4930號 │助字第915號 │助字第915號 ││ │(編號1至6號已定 │(編號1至6號已定 │(編號1至6號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為││ │2年3月) │2年3月) │2年3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7年3月26日至27 │97年3月26日至27 │97年12月15日 ││ │日間某時 │日間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1號 │偵緝字第1號 │偵字第203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80 │98年度訴字第480 │98年度中簡字第 ││事實審│ │號 │號 │909號 ││ ├────┼────────┼────────┼────────┤│ │判 決 │98年3月9日 │98年3月9日 │98年3月18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80 │98年度訴字第480 │98年度中簡字第 ││判 決│ │號 │號 │909號 ││ ├────┼────────┼────────┼────────┤│ │判 決│98年4月13日 │98年4月13日 │98年4月1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 │字第6106號 │字第6106號 │字第6319號 ││ │(編號1至6號已定 │(編號1至6號已定 │(編號1至6號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為││ │2年3月) │2年3月) │2年3月) │└────────┴────────┴────────┴────────┘┌────────┬────────┬────────┐│編 號│ 7 │ 8 │├────────┼────────┼────────┤│罪 名│ 恐嚇取財 │ 幫助詐欺取財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7年3月12日至97 │97年12月17日 ││ │年5月間某日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 ││年 度 案 號│字第15885號 │偵字第24324號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799 │100年度中簡字第 ││事實審│ │號 │2765號 ││ ├────┼────────┼────────┤│ │判 決 │98年12月31日 │100年11月30日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799 │100年度中簡字第 ││判 決│ │號 │2765號 ││ ├────┼────────┼────────┤│ │判 決│99年2月1日 │100年12月26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桃園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 ││ │字第1561號 │執字第7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