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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6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63號

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賴正穎
代理人
莊榮兆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0年度執保醫字第10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為不服檢方民國101年10月4日命返監服刑指揮依法聲請法院撤銷非法處分不步江國慶後塵事。程序部份:⒈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8日不糾錯判指揮,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重選上更(四)字第35號判決撤銷原審無罪判決(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19號),而改判異議人即受刑人賴正穎(下稱異議人)有罪確定,因此異議案管轄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而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⒉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4日不平反錯判命返監服刑指揮,因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是異議之訴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即有管轄權,如鈞院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管轄權仍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即請無管轄權之鈞院,依職權移轉有管轄權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祈盡人性執法。實體部份: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保醫字第10號卷內有刑案執行查核單,祈調卷即明,規定檢方就99年12月8日發監執行案件臺中監獄受刑人賴正穎准保外就醫,故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等,命異議人101年10月4日返監服刑,檢察官林樹蘭違背檢方發現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或再審事由,另辦之義務,為此依刑訴法第八篇484條提起異議訴訟,由法院檢視,檢方不為錯判平反製造冤獄之非法指揮,依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288及346更判領航之正判,異議訴訟法院即應撤銷檢方非法之處分,而證公平法院之正當性,兼證法院負有糾正檢方不問是非就錯判命入獄之指揮使命及任務之把關。綜上:憑101年6月19日指有違誤異議狀證24件證物及101年8月10日前後狀證所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選上更(四)字第35號判決改判有罪判決書6頁,既有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第1918號及100年度臺上字第3514、4256號判決所指之違背法令,請調卷及開庭,即命異議人101年10月4日返監服刑之指揮即應撤銷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或依同法第484條受刑人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或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臺聲字第8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刑人賴正穎(下稱異議人)前於95年間,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重選上更㈣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57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前開判決書、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嗣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執字第1975號指揮書執行在案,其後因異議人提出臺中童綜合醫院之一般診斷書申請保外醫治獲准,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保醫字第10號代為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15日中檢輝執鑑100執保醫字10字第109768號函乙份附卷可憑,是本案諭知該罪刑之裁判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異議人如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服,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明異議,本院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所指之管轄法院,異議人逕向本院聲明異議,依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其聲請本院若認本件無管轄權而請求移轉至有管轄權法院乙節,此部分所請於法尚屬無據(按刑事訴訟法就執行部分,並未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之規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6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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