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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5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威德

具 保 人 彭俐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俐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彭俐甄因被告即受刑人吳威德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彭俐甄因受刑人吳威德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具保人彭俐甄出具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保證金收據均影本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具保之本院原案號:100 年度易字第2561號),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未到案執行,該署檢察官自行及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足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送達證書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綵君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5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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