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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7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振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字第522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黃振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上列受刑人黃振龍因犯偽造文書及偽造印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振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印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9年3月2日 │98年間某日至99年1月間某 ││ │ │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4543號、第4544│0年度偵字第3177號 ││ │號、第5457號、第6004號、│ ││ │第6014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 │100年度訴字第65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9年12月29日 │100年3月31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臺上字第3921號 │100年度訴字第65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6日 │100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年度執字第3265號(臺灣 │0年度執字第5228號(已執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 │畢) ││ │度執助字第1574號、執畢日│ ││ │104年6月1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7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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