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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傑因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方傑因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詐欺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方傑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幫助詐欺罪   │                │
│                │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99年3月至99年8月│98年11月16日至99│                │
│                │間              │年3月1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675號   │緝字第2124號、99│                │
│                │                │年度偵字第27739 │                │
│                │                │號              │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審簡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事實審│        │1264號          │3325號          │                │
│      ├────┼────────┼────────┼────────┤
│      │判  決  │    100.10.14   │    100.11.28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審簡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判  決│        │1264號          │3325號          │                │
│      ├────┼────────┼────────┼────────┤
│      │判    決│    100.11.16   │    100.12.24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                │執字第4028號    │執字第788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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