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東昇
- 指定辯護人
- 盧永和律師
- 被告
- 盧勁宇
- 指定辯護人
- 鄭崇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101 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七之犯罪事實欄內「101 年3 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3 月1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七之犯罪事實欄內「101 年3 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3 月18日」,蓋依原判決事實欄七所載有關被告謝東昇收受來路不明之贓車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之犯罪時間為101 年3月18日凌晨3 時許,此犯罪事實亦據被告謝東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9頁背面、第59頁正、背面、本院卷第17頁背面至18頁背面、第135 頁背面至136 頁正面),且此更正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故本院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