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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3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王金洲江彥儀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東昇
指定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被告
盧勁宇
指定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101 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七之犯罪事實欄內「101 年3 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3 月1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七之犯罪事實欄內「101 年3 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3 月18日」,蓋依原判決事實欄七所載有關被告謝東昇收受來路不明之贓車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之犯罪時間為101 年3月18日凌晨3 時許,此犯罪事實亦據被告謝東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9頁背面、第59頁正、背面、本院卷第17頁背面至18頁背面、第135 頁背面至136 頁正面),且此更正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故本院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