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演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年6月2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同年7月9日屆滿(加計三日之在途期間,且期間之最後日適逢星期日,故遞延一日),惟上訴人遲至101年7月11日始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此觀其提出之刑事上訴狀蓋印本院收文章日期為101. 7.11即明,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