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汎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漏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更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指定辯護人有漏載,應補充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