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蕙鎂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黃琪雅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績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徐祐偉律師
- 被告
- 何乾坤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李昶欣律師
上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告楊蕙鎂之選任辯護人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審判期日陳述:被告等人從偵查中羈押至今已經8 個月,今日已審結,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楊蕙鎂在本案居於被動的角色,應該沒有再犯之虞,楊蕙鎂犯行態度良好,明顯有悔悟之心,請讓楊蕙鎂交保等語。
(二)被告何乾坤之選任辯護人於上開審判期日當庭陳述:請求交保,何乾坤聲請具保之理由如楊蕙鎂之辯護人張績寶律師上開陳述相同。另外何乾坤的母親在100 年5 月10日過世,所以在5 月底想要退出澄灞公司,也有跟李振毅寫一份協議書,他有龐大經濟壓力,才會參與本件,請准予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 條之1 第1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蕙鎂、何乾坤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4 條、第215 條等罪,及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等罪,犯嫌重大,認為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且考量被告等犯罪(按指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之時間、次數,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此有本院押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嗣被告等經本院審理後,認其罪證明確,而於101 年5 月15日以10 1年度訴字第205 號判決,就被告等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楊蕙鎂之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4月,就被告何乾坤之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在案,參酌其等前有詐欺取財犯罪之素行,顯見本院據以裁定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其等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等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2 、3 款所列之各款情形,是聲請人上開所請,即無可採,均應駁回。至被告等前經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業經本院於101 年4 月30日審判期日裁定解除該等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要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被告何乾坤、楊蕙鎂所涉犯罪明細)┌─┬─────┬──────────┬─────┬───────────┬────────────┐│編│犯罪事實 │涉犯之罪名 │想像競合犯│犯罪時填寫或行使之文書│宣告刑(主刑及從刑) ││號│ │ │之論罪結果│ │ │├─┼─────┼──────────┼─────┼───────────┼────────────┤│一│何乾坤、林│1.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從一重論以│1.內容不實之車號3951-C│⒈何乾坤共同犯詐欺取財既││ │耀民共同犯│ 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339 │ 6 號新領牌照登記書。│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如本判決犯│2.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條第1 項之│2.通謀虛偽買賣之車輛買│ 壹年。 ││ │罪事實欄「│ 之詐欺取財罪 │罪 │ 賣讓渡書。 │⒉林耀民共同犯詐欺取財既││ │二」所載犯│ │ │3.朱春燕虛偽填寫之動產│ 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行 │ │ │ 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 ││ │ │ │ │ 定登記申請書、本票及│ ││ │ │ │ │ 授權書。 │ │├─┼─────┼──────────┼─────┼───────────┼────────────┤│二│何乾坤、林│1.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從一重論以│1.內容不實之澄灞公司變│⒈何乾坤共同公司負責人,││ │耀民共同犯│ 5 款之其他利用不正│公司法第9 │ 更登記申請書。 │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 │如本判決犯│ 當方法,致使財務報│條第1 項之│2.不知情之張明哲會計師│ 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 │罪事實欄「│ 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罪 │ 於99年10月28日所出具│ 件表明收足,累犯,處有││ │三」所載犯│ 。 │ │ 查核報告 │ 期徒刑壹年。 ││ │行 │2.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 │3.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⒉林耀民共同公司負責人,││ │ │ 前段之股東並未實際│ │ 法製作之澄灞公司資產│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 │ │ 繳納,而以申請文件│ │ 負債表。 │ 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 │ │ 表明收足罪。 │ │4.內容不實之澄灞公司股│ 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 │ │3.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 │ 東繳納款明細表及股東│ 捌月。 ││ │ │ 務員登載不實罪 │ │ 同意書。 │ ││ │ │ │ │5.澄灞公司臺中銀行南臺│ ││ │ │ │ │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46號帳戶存摺影本 │ │├─┼─────┼──────────┼─────┼───────────┼────────────┤│三│楊蕙鎂、何│1.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從一重論以│1.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取│⒈何乾坤共同主辦會計人員││ │乾坤、林耀│ 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商業會計法│ 得之澄灞公司變更事項│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 │民共同犯如│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第71 條 第│ 登記表影本。 │ 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本判決事實│ 憑證罪及同條第5 款│5 款之罪 │2.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取│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欄「四、㈠│ 之其他利用不正當方│ │ 得之苗栗縣頭份鎮東興│ 。 ││ │」所載犯行│ 法,致使財務報表發│ │ 段799-11地號及799 地│⒉林耀民共同主辦會計人員││ │ │ 生不實之結果罪。 │ │ 號等2 筆土地之土地登│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 │ │2.刑法第216 條、第21│ │ 記第二類謄本及土地所│ 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 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 │ │ 有權狀影本。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登載不實文書罪 │ │3.內容不實之貸款申請書│⒊楊蕙鎂主辦會計人員,用││ │ │⒊刑法第216 條、第 │ │4.以登載不實內容之不正│ 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 │ │ 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 │ 當方法所製作之澄灞公│ 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 │ │ 登載不實文書罪 │ │ 司99年10月31日資產負│ 期徒刑壹年。 ││ │ │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 債表及99年1 月1 日至│ ││ │ │ 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 99年10月31日損益表 │ ││ │ │ │ │5.內容不實之澄灞公司96│ ││ │ │ │ │ 年度至98年度營利事業│ ││ │ │ │ │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98│ ││ │ │ │ │ 年1 月起至99年10月之│ ││ │ │ │ │ 營業人銷額與稅額申報│ ││ │ │ │ │ 書(401 報表) │ ││ │ │ │ │6.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澄灞│ ││ │ │ │ │ 公司營業人使用三聯式│ ││ │ │ │ │ 統一發票明細表(99年│ ││ │ │ │ │ 5 月至10月) │ ││ │ │ │ │7.澄灞公司與他廠商往來│ ││ │ │ │ │ 之訂購合約書 │ │├─┼─────┼──────────┼─────┼───────────┼────────────┤│四│楊蕙鎂、何│1.刑法第216 條、第21│從一重論以│1.由李振毅、林源峰填寫│⒈何乾坤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乾坤、林耀│ 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刑法第339 │ 不實內容之信用卡申請│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民共同犯如│ 登載不實文書罪; │條第3 項、│ 書。 │ 玖月。 ││ │本判決事實│2.刑法第216條、第215│第1 項之罪│2.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李振│⒉林耀民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欄「四、㈡│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 │ 毅、林源峰99年度各類│ 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所載犯行│ 不實文書罪 │ │ 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⒊楊蕙鎂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3.刑法第339 條第3 項│ │ 單。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第1 項之詐欺取財│ │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取│ ││ │ │ 未遂罪 │ │ 得之苗栗縣頭份鎮東興│ ││ │ │ │ │ 段地號799-11地號及79│ ││ │ │ │ │ 9 地號等2 筆土地之土│ ││ │ │ │ │ 地所有權狀影本 │ │├─┼─────┼──────────┼─────┼───────────┼────────────┤│五│楊蕙鎂、何│⒈刑法第216 條、第21│從一重論以│1.由林源峰填寫不實內容│⒈何乾坤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乾坤、林耀│ 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刑法第339 │ 之信用貸款申請書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民共同犯如│ 登載不實文書罪 │條第3 項、│2.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所取│ 玖月。 ││ │本判決事實│⒉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罪│ 得之林源峰99年度綜合│⒉林耀民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欄「四、㈢│ 、第1 項之詐欺取財│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所載犯行│ 未遂罪 │ │ 單 │⒊楊蕙鎂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六│① │⒈刑法第216 條、第21│從一重論以│1.林源峰填寫不實內容之│⒈何乾坤共同犯詐欺取財既││ │楊蕙鎂、何│ 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刑法第339 │ 汽車貸款申請書。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乾坤、林耀│ 登載不實文書罪 │條第1 項之│2.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林源│ 壹年貳月。 ││ │民共同犯如│⒉刑法第216 條、第21│罪 │ 峰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⒉林耀民共同犯詐欺取財既││ │本判決事實│ 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 │ │ 暨免扣繳憑單。 │ 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欄「四、㈣│ 載不實文書罪 │ │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取│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⒈」所載│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 得之苗栗縣頭份鎮東興│ 仟元折算壹日。 ││ │犯行 │ 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 │ 段799-11地號及799 地│⒊楊蕙鎂共同犯詐欺取財既││ │ │ │ │ 號之2 筆土地所有權狀│ 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影本 │ ││ │ │ │ │4.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 │5.林源峰之身分證件影本│ ││ │ │ │ │ 及郵局存摺影本 │ ││ ├─────┼──────────┼─────┼───────────┼────────────┤│ │② │⒈刑法第216 條、第21│從一重論以│1.李振毅填寫不實內容之│⒈何乾坤共同犯詐欺取財既││ │楊蕙鎂、何│ 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刑法第339 │ 汽車貸款申請書。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乾坤、林耀│ 登載不實文書罪 │條第1 項之│2.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李振│ 壹年貳月。 ││ │民共同犯如│⒉刑法第216 條、第21│罪 │ 毅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⒉林耀民共同犯詐欺取財既││ │本判決事實│ 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 │ │ 暨免扣繳憑單。 │ 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欄「四、㈣│ 載不實文書罪 │ │3.李振毅之身分證件影本│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⒉」所載│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 、澄灞公司銀行帳戶及│ 仟元折算壹日。 ││ │犯行 │ 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 │ 支票簿存摺影本、林源│⒊楊蕙鎂共同犯詐欺取財既││ │ │ │ │ 峰之郵局存摺影本 │ 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七│楊蕙鎂、何│⒈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無 │無 │⒈何乾坤共同犯詐欺取財既││ │乾坤、林耀│ 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 │ 遂罪,共肆罪,均累犯,││ │民共同犯如│ 共4 罪,其中志粒公│ │ │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本判決事實│ 司之部分係接續犯 │ │ │⒉林耀民共同犯詐欺取財既││ │欄「四、㈤│ │ │ │ 遂罪,共肆罪,各處有期││ │」所載犯行│ │ │ │ 徒刑捌月。 ││ │(含附表三│ │ │ │⒊楊蕙鎂共同犯詐欺取財既││ │之內容) │ │ │ │ 遂罪,共肆罪,各處有期││ │ │ │ │ │ 徒刑陸月。 │├─┼─────┼──────────┼─────┼───────────┼────────────┤│八│楊蕙鎂、何│⒈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從一重論以│1.共犯石漢武偽造之上銀│⒈何乾坤共同犯偽造有價證││ │乾坤、林耀│ 之意圖供行使之用,│刑法第201 │ 公司訂購合約書1份 │ 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民共同犯如│ 而偽造有價證券罪 │條第1 項之│2.共犯石漢武偽造之上銀│ 參年陸月。扣案偽造之上││ │本判決事實│⒉刑法第216 條、第21│罪 │ 公司所簽發面額3,848,│ 銀公司支票壹紙、偽造之││ │欄「四、㈥│ 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 000 元之支票1 紙。 │ 上銀公司訂購合約書壹份││ │」所載犯行│ 書罪 │ │3.共犯李振毅影印上開偽│ ,均沒收。 ││ │ │ │ │ 造支票所得之影本1 紙│⒉林耀民共同犯偽造有價證││ │ │ │ │ │ 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 │ │ │ │ │ 月。扣案偽造之上銀公司││ │ │ │ │ │ 支票壹紙、偽造之上銀公││ │ │ │ │ │ 司訂購合約書壹份,均沒││ │ │ │ │ │ 收。 ││ │ │ │ │ │⒊楊蕙鎂共同犯偽造有價證││ │ │ │ │ │ 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 │ │ │ │ │ 月。扣案偽造之上銀公司││ │ │ │ │ │ 支票壹紙、偽造之上銀公││ │ │ │ │ │ 司訂購合約書壹份,均沒││ │ │ │ │ │ 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