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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廖純卿王奕勛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溫士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士毅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溫士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起訴,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有逃亡之可能,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為維護社會安全秩序及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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