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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美玲李蓓林德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2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炎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炎勳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炎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勾串證人之虞、同條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且本件被訴販賣毒品次數共7次,依此罪責程度,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1年10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2年1月2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認定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而於101年12月19日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在案,衡以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2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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