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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春長郭德進黃司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陳宏文
被告
陳隆
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律師

      黃勝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陳宏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查。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並查無被告在監、所執行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4紙、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1紙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8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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