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68號
- 公 訴 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林培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3080、338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培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各零點貳肆捌伍公克、零點壹肆參肆公克、零點壹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各零點貳肆捌伍公克、零點壹肆參肆公克、零點壹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培煌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73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25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①案)。復因販賣毒品案件、收受販贓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187號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期徒刑5 月、6 月(下稱②案),而上述①(即持有毒品案件)及②(即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手槍罪)案,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89年8 月9 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