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陸孟哲
- 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孟哲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陸孟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4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7月1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本院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8年;足認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且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罪名均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重罪,且有複數以上之罪名,被告應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相對提高,是綜合被告表現於外之具體行為,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本案羈押被告,復符合國家對被告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而未違反比例原則,本院審酌被告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1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