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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洪俊誠張德寬高文崇

  • 當事人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江獻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被 告 江獻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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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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