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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旭聖朱光國劉國賓

原告
中科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翠廬
被告
蔡清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9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1年7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101年8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件章可稽,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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