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90號
- 原告
- 李有騰
- 被告
- 李銘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467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竊盜原告所有土地上之土壤,並毀損原告所有土地上之田埂、電線桿及油桐樹,造成原告之損害,爰請求被告賠償1,500,0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101年度易字第2467號竊盜等案件刑事部分,已於101年10月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1年10月31日宣判。茲原告於同年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