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3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晋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晋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傅晉權」,均應更正為「傅晋權」及「臺中市北屯區○○○路小吃店內」,應更正為「臺中市北屯區○○○路田園小吃店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