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3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侑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4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侑陞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4660號
被 告 周侑陞 男 44歲(民國56年11月20日生)
住臺中市太平區○○○路128巷1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侑陞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假釋後經撤銷,尚餘殘刑3年3月12日
。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與上開假釋撒銷之殘刑接續執
行,於民國101年6月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
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自101年11月2日19時許起至
同日20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友人住處,食用燒酒
雞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
日2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JKM-708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21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太平區○○○路與省道台74線平
面道路交岔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酒味甚
濃,經當場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
含酒精成分每公升達1.1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侑陞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職務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
測試觀察紀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檢察官 蔡志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嘉信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