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智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智簡字第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啟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偵字第273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啟瑞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壹仟零貳拾捌件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如附件),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洪啟瑞於本院訊問之自白、現場查獲相片1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在網路上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等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自民國98年2 月間起至100 年9 月3 日為警查獲止,基於營利意圖而販入前揭仿冒商標商品販賣,皆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客觀上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商標專用權人之權利及消費者利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查獲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少、販賣期間非短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簡易判決處刑書原斟酌被告未坦承犯行為由,具體求處有期徒刑4 月,然被告具狀陳述其於偵查中未能明確表達認罪之意,並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028件,均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2 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3、59頁),均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均予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查獲地:臺中市○○區○○路19巷12號B1)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仿冒三麗鷗KITTY寵物服飾 │210 │ ├──┼──────────────┼─────┤ │ 2 │仿冒迪士尼維尼熊寵物服飾 │160 │ ├──┼──────────────┼─────┤ │ 3 │仿冒迪士尼米奇寵物服飾 │290 │ ├──┼──────────────┼─────┤ │ 4 │仿冒迪士尼奇奇與蒂蒂寵物服飾│286 │ ├──┼──────────────┼─────┤ │ 5 │仿冒布拜里背包 │11 │ ├──┼──────────────┼─────┤ │ 6 │仿冒布拜里手提袋 │5 │ ├──┼──────────────┼─────┤ │ 7 │仿冒布拜里寵物服飾 │14 │ └──┴──────────────┴─────┘ 附表二(查獲地:臺中市○○區○○路7之3號)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仿冒三麗鷗KITTY寵物服飾 │6 │ ├──┼──────────────┼─────┤ │ 2 │仿冒迪士尼維尼熊寵物服飾 │17 │ ├──┼──────────────┼─────┤ │ 3 │仿冒迪士尼米奇寵物服飾 │20 │ ├──┼──────────────┼─────┤ │ 4 │仿冒迪士尼奇奇與蒂蒂寵物服飾│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