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智簡字第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智簡字第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展緁原名郭威呈.
施嘉慶
蔡祖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7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展緁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肆佰零陸件、估價單肆拾貳本、電腦主機貳臺均沒收。
施嘉慶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肆佰零陸件、估價單肆拾貳本、電腦主機貳臺均沒收。
蔡祖恩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肆佰零陸件、估價單肆拾貳本、電腦主機貳臺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福興路」更正為「福星路」。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4行「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451件」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406件、估價單42本、電腦主機2臺」。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編號13證據名稱欄第3行「alaboy2300」更正為「alaboy23000」。
㈣證據部分另補充:HOLLISTER CO.之鑑定報告1份(本院卷)。
二、被告郭展緁、施嘉慶、蔡祖恩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後法定刑雖未變更,惟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商標法第97條修正理由第1項至第4項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
三、核被告郭展緁、施嘉慶、蔡祖恩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3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3人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郭展緁、施嘉慶、蔡祖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3人以一行為侵害17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郭展緁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沙簡字第3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35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96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上開2案,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51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9年2月4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3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甚鉅,累及我國國際名聲,情節非輕,被告郭展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3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上訴,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8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於95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猶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其不知悔改,原不宜輕縱,然考量被告3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復與被害人香港商凝結集團有限公司、美商史塔西公司、美商德克斯戶外有限公司、微風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瑞商亞柏克隆畢及費曲歐洲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可洛米哈特斯公司、日商可洛米哈特斯日本公司、盧森堡商QS控股公司達成和解,且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此有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及隨狀檢附之和解契約書6紙、被告刑事陳報狀及隨狀檢附之和解契約書4紙、郭展緁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5紙附卷為憑,另考量被告郭展緁為SPACE服飾店負責人,被告蔡祖恩係受雇擔任臺中市○○區○○路73號1樓「SPACE服飾店」店長,並負責網站經營及各店進貨事宜,被告施嘉慶僅係受僱擔任臺中市○○區○○路472號1樓之1「SPACE服飾店」店員,參與程度、所獲利益均有不同,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蔡祖恩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郭展緁、施嘉慶家庭經濟狀況均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郭展緁為大學畢業、被告施嘉慶為高中畢業、被告蔡祖恩為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蔡祖恩、施嘉慶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等既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賠償金,業如前述,足認確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後,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又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0年8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惟按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點第5項參照),是本案關於沒收之從刑,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406件,均係被告犯本案所販賣之商品,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均宣告沒收。扣案之估價單42本、電腦主機2臺,均為被告郭展緁所有,且係供其等犯本案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臺,係李東鍵所有、非屬被告3人所有之物,此經證人李東鍵供述在卷(偵卷第63頁),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3人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
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
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174號
被 告 郭展緁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街23號6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施嘉慶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168號5樓
居彰化縣員林鎮○○路38巷3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祖恩 男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177之1號
居新竹市○區○○路92巷28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展緁前因侵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
、3月,經減刑為3月、1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甫於
民國99年2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擔任
址設臺中市○○區○○路472號1樓之1、臺中市○○區○○
路9號之9,1樓A39及臺中市○○區○○路73號1樓等3間「
Space」服飾店負責人,並僱用施嘉慶及蔡祖恩在上開服飾
店擔任銷售人員期間,郭展緁、施嘉慶及蔡祖恩3人均明知
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由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使用之
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限內,非經上開公司等授
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
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郭展緁、施嘉慶及蔡祖恩等3
人竟共同基於販賣之犯意聯絡,自100年4月起,利用電腦主
機連結網際網路,以「alaboy23000」帳號,登入「無名小
站」網站刊登販售上開仿冒服飾等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買
家上網選購,並留下即時通帳號「[email protected]
.tw 」,供買家聯絡及訂購使用,買家選定商品後,郭展緁
、施嘉慶及蔡祖恩等3人再從拍賣網站上購買仿冒商品交付
予買家。又3人自100年9月起,將從拍賣網站上所購得之仿
冒商品陳列在前揭「Space」服飾店門市內,以每件新臺幣
(下同)400元至1200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
100年10月8日下午5時30分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
官核發之搜索票,在前揭「Space」服飾店搜索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451件。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港商凝結集團有限公司、美商史塔
西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德克斯戶外有限公
司及微風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訴由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郭展緁於警詢及偵查│自98年起經營上開三間「 │
│ │中之供述。 │Space」服飾店,僱用被告 │
│ │ │蔡祖恩、施嘉慶及不知情之│
│ │ │店員李東鍵等人,自100年9│
│ │ │月起,在各該店內公開陳列│
│ │ │並販賣前揭仿冒商品;自 │
│ │ │100年4月起利用帳號「 │
│ │ │alaboy23000」,登入無名 │
│ │ │小站網站,在網路上販售仿│
│ │ │冒商品。 │
├──┼───────────┼────────────┤
│ 2 │被告蔡祖恩於警詢及偵查│被告蔡祖恩自承自99年2月 │
│ │中之供述。 │起,受僱於被告郭展緁,在│
│ │ │上開逢甲路73號1樓之「Spa│
│ │ │ce服飾店」擔任店長,負責│
│ │ │店內商品上架、銷售,自 │
│ │ │100年初起受郭展緁交代負 │
│ │ │責進貨事宜。前述無名小站│
│ │ │會員帳號「alaboy23000」 │
│ │ │係伊所申請的,自100年4月│
│ │ │起,供客人及網友瀏覽,在│
│ │ │網路上販售仿冒商品。店內│
│ │ │確有陳列、販賣前揭仿冒商│
│ │ │品。 │
├──┼───────────┼────────────┤
│ 3 │被告施嘉慶於警詢及偵查│被告施嘉慶自承受僱於被告│
│ │中之供述。 │郭展緁,在上開福星路472 │
│ │ │號1樓之1「Space服飾店」 │
│ │ │擔任店員,負責店內商品上│
│ │ │架、銷售,且店內確有陳列│
│ │ │、販賣前揭仿冒商品。被告│
│ │ │郭展緁有提供無名小站會員│
│ │ │帳號「alaboy23000」,得 │
│ │ │以利用網路銷售門市內商品│
│ │ │。伊於100年8月4日有利用 │
│ │ │上開無名小站銷售仿冒衣服│
│ │ │1件予警方等事實。 │
├──┼───────────┼────────────┤
│ 4 │證人李東鍵於警詢時之證│被告郭展緁為上開逢甲路9 │
│ │述。 │號之9,1樓A39之「Space服│
│ │ │飾店」之負責人,在該門市│
│ │ │內查扣之仿冒商品為被告郭│
│ │ │展緁所有等事實。 │
├──┼───────────┼────────────┤
│ 5 │證人龐書樵於警詢時之證│被告郭展緁所經營之前揭福│
│ │述。(偵卷第116-118頁) │星路472號之1「Space」服 │
│ │ │飾店,於100年8月4日由被 │
│ │ │告施嘉慶所販售之「New │
│ │ │Era」商標商品確屬仿冒品 │
│ │ │無誤。 │
├──┼───────────┼────────────┤
│ 6 │證人梁惠璽於警詢時之證│被告經營前揭逢甲路73號1 │
│ │述。(偵卷第124-126頁) │樓及9號之9,1樓A395之「S│
│ │ │pace」服飾店,於100年8月│
│ │ │31日由被告蔡祖恩所販售之│
│ │ │「New Era」商標商品確屬 │
│ │ │仿冒品無誤。 │
├──┼───────────┼────────────┤
│ 5 │證人賴麗玉於警詢時之證│在前揭福星路472號之1「 │
│ │述。(偵卷第190-191頁) │Space」服飾店所陳列之 │
│ │ │「PIAGET」、「CARTIER」 │
│ │ │商標之商品確屬仿冒品。 │
├──┼───────────┼────────────┤
│ 6 │證人趙俊堯於警詢時之證│在前揭逢甲路73號1樓「Spa│
│ │述。(偵卷第253-254頁) │ce」服飾店所陳列之「GUCC│
│ │ │I」商標之商品確屬仿冒品 │
│ │ │。 │
├──┼───────────┼────────────┤
│ 7 │刑事告訴狀 │扣案之「adidas」、「 │
│ │(偵卷第164-189頁) │STUSSY」、「CLOT」、「 │
│ │ │Timberland」、「UGG」、 │
│ │ │「Ed Hardy」商標之商品確│
│ │ │屬仿冒品。 │
├──┼───────────┼────────────┤
│ 8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係│
│ │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由被告郭展緁所經營上開3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家服飾店所查獲,及各該仿│
│ │目錄表。 │冒品之進貨成本與販售價格│
│ │(偵卷第16-18、21-24、 │等事實。 │
│ │26-29頁) │ │
├──┼───────────┼────────────┤
│ 8 │附表一所示各商標資料檢│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仿冒品│
│ │索服務查詢報表。 │係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
│ │ │製造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
│ │ │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註冊商│
│ │ │標之事實。 │
├──┼───────────┼────────────┤
│ 9 │鑑定報告(證明)書、授│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經鑑│
│ │權書、委託書、委任狀、│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 │鑑定能力證明書等資料。│。 │
│ │(附表二) │ │
├──┼───────────┼────────────┤
│ 10 │查獲現場及查扣證物照片│查獲現場情形及扣案物 │
│ │。(偵卷第158-163頁) │ │
├──┼───────────┼────────────┤
│ 11 │名片影本。 │被告蔡祖恩與施嘉慶均有於│
│ │(偵卷第48、58頁) │名片上留有無名小站網站,│
│ │ │會員帳號「alaboy23000」 │
│ │ │、及個人之即時通訊帳號與│
│ │ │聯絡電話號碼之事實。 │
├──┼───────────┼────────────┤
│ 12 │無名小站會員帳號「alab│被告等人利用網路刊登仿冒│
│ │oy23000」網頁畫面影本 │商品照片,並提供線上銷售│
│ │。 │員,公布特定人瀏覽並販賣│
│ │(偵卷第65-87頁) │之事實。 │
├──┼───────────┼────────────┤
│ 13 │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被告郭展緁、蔡祖恩及施嘉│
│ │、IP查詢紀錄、無名小站│慶等人有利用網路設備,以│
│ │會員帳號「alaboy2300」│帳號「alaboy23000」,在 │
│ │登入紀錄表。即時通畫面│無名小站網站上,從事銷售│
│ │影本、簡訊畫面、門號 │仿冒商品之事實。 │
│ │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 │
│ │詢單、中華郵政WebATM轉│ │
│ │帳明細表。 │ │
│ │(偵卷第88-111頁) │ │
└──┴───────────┴────────────┘
二、核被告郭展緁、施嘉慶及蔡祖恩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
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等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
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法若干犯
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
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
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
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
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
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
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度台
上字第3937號、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供參)。查
被告3人等所為如前所述之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係
在密集期間內,在相同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故此
販賣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
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因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應
可依集合犯之營業犯觀念以一罪論即為已足。被告3人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查被告郭展緁前因侵占、
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經減刑為3
月、1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甫於99年2月4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在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法加重其刑。另請審酌如附件具體求刑參考表所示理由
,分別量處被告郭展緁、施嘉慶、蔡祖恩有期徒刑4月、3月
、3月,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燕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秀凰
附表一:
┌───┬──────────┬──────┬───────┬──────┐
│ 編號 │商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證號│指定使用之商品│ 商標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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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NIKE」商標之 │00000000 │各種靴鞋、各種│百慕達商耐克│
│ │鞋25雙、短袖T恤2件 │00000000 │衣服 │國際股份有限│
│ │ │00000000 │ │公司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2 │仿冒「CLOT」商標之 │00000000 │衣服、靴鞋、帽│香港商凝結集│
│ │外套18件、長褲4件、 │00000000 │子 │團有限公司 │
│ │短袖T恤95件、短袖襯 │ │ │ │
│ │衫10件、背心87件、長│ │ │ │
│ │袖襯衫1件 │ │ │ │
├───┼──────────┼──────┼───────┼──────┤
│3 │仿冒「STUSSY」商標之│00000000 │衣服 │美商史塔西公│
│ │短袖T恤5件、短褲3件 │ │ │司 │
│ │、長褲1件、帽子1頂 │ │ │ │
├───┼──────────┼──────┼───────┼──────┤
│4 │仿冒「UGG」商標之 │00000000 │靴鞋 │美商德克斯戶│
│ │雪靴3雙 │ │ │外公司 │
│ │ │ │ │ │
├───┼──────────┼──────┼───────┼──────┤
│5 │仿冒「EDHARDY」商標 │00000000 │衣服等 │美商哈地偉有│
│ │之短袖T恤5件 │ │ │限公司(該公 │
│ │ │ │ │司「EDHARDY │
│ │ │ │ │」商標於96年│
│ │ │ │ │5月16日至106│
│ │ │ │ │年5月15日止 │
│ │ │ │ │專屬授權予微│
│ │ │ │ │風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6 │仿冒「ADIDAS」商標之│00000000 │衣服、靴子、鞋│德商阿迪達斯│
│ │鞋19雙、短袖T恤1件、│00000000 │子等 │公司 │
│ │長袖T恤1件、長褲2件 │ │ │ │
│ │、外套5件 │ │ │ │
├───┼──────────┼──────┼───────┼──────┤
│7 │仿冒「Levi's」商標之│00000000 │牛仔褲、鈕釦等│美商利惠國際│
│ │長褲3件 │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8 │仿冒「Timberland」商│00000000 │靴鞋等 │美商添柏嵐股│
│ │標之鞋1雙 │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 │仿冒「agnes b'」商標│00000000 │各種男女服裝 │法國籍 │
│ │之短袖T恤4件 │00000000 │ │安格尼絲特勞│
│ │ │ │ │伯 │
├───┼──────────┼──────┼───────┼──────┤
│10 │仿冒「NEW ERA」商標 │00000000 │運動帽 │美商新時代冠│
│ │之帽子36頂 │00000000 │ │帽公司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11 │ 仿冒「Abercrombie& │00000000 │衣服 │瑞商亞伯克隆│
│ │ Fitch」商標之短袖T │00000000 │ │畢及費曲歐洲│
│ │ 2件、外套1件 │0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12 │仿冒「Chrome Herats │00000000 │男女服裝、T恤 │日商可洛米哈│
│ │」商標之短袖T恤2件 │ │等 │特斯日本公司│
│ │ │ │ │ │
├───┼──────────┼──────┼───────┼──────┤
│13 │仿冒「Gucci」商標之 │00000000 │布料、化粧包、│義商固喜歡固│
│ │包包1個 │00000000 │公事包、旅行袋│喜公司 │
│ │ │ │、手提袋等 │ │
├───┼──────────┼──────┼───────┼──────┤
│14 │仿冒「PIAGET」商標之│00000000 │鐘錶及其組件 │瑞商瑞奇蒙國│
│ │手錶1支 │ │ │際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15 │仿冒「Cartier」商標 │00000000 │飾品 │瑞商卡地亞國│
│ │之手環1個 │ │ │際有限公司 │
├───┼──────────┼──────┼───────┼──────┤
│16 │仿冒「roxy」商標之 │00000000 │貴重金屬或珠寶│盧森堡商QS控│
│ │腰帶5條、別針51個、 │ │製小飾品及首飾│股公司 │
│ │鑰匙圈9個 │ │、鑰匙圈、服飾│ │
│ │ │ │用皮帶 │ │
├───┼──────────┼──────┼───────┼──────┤
│17 │仿冒「Hollister」商 │00000000 │外套 │瑞商亞伯克隆│
│ │標之外套1件 │00000000 │ │畢及費曲歐洲│
│ │ │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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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號 │ 商標 │商標註冊證 │鑑定報告 │
│ │ │頁碼 │ │
├───┼───────┼──────┼───────┤
│1 │ NIKE │偵卷第201-21│偵卷第197-199 │
│ │ │0頁 │頁 │
├───┼───────┼──────┼───────┤
│2 │ CLOT │偵卷第115、1│偵卷第173頁 │
│ │ │68頁 │ │
├───┼───────┼──────┼───────┤
│3 │ STUSSY │偵卷第167頁 │偵卷第174頁 │
├───┼───────┼──────┼───────┤
│4 │ UGG │偵卷第167頁 │偵卷第175頁 │
├───┼───────┼──────┼───────┤
│5 │ ED HARDY │偵卷第170頁 │偵卷第177頁 │
├───┼───────┼──────┼───────┤
│6 │ADIDAS │偵卷第166頁 │偵卷第172頁 │
├───┼───────┼──────┼───────┤
│7 │Levi's │偵卷第246-25│偵卷第245頁 │
│ │ │0頁 │ │
├───┼───────┼──────┼───────┤
│8 │Timberland │偵卷第171頁 │偵卷第176頁 │
├───┼───────┼──────┼───────┤
│9 │agnes b' │偵卷第265 │偵卷第260頁 │
│ │ │-266頁 │ │
├───┼───────┼──────┼───────┤
│10 │NEW ERA │偵卷第148-15│偵卷第121、129│
│ │ │7頁 │、134頁 │
├───┼───────┼──────┼───────┤
│11 │Abercrombie& │偵卷第267 │偵卷第243-244 │
│ │Fitch │-269頁 │頁 │
├───┼───────┼──────┼───────┤
│12 │ Chrome Herats│偵卷第167頁 │偵卷第211頁 │
├───┼───────┼──────┼───────┤
│13 │ Gucci │偵卷第258-25│偵卷第255頁 │
│ │ │9頁 │ │
├───┼───────┼──────┼───────┤
│14 │ PIAGET │偵卷第195頁 │偵卷第194頁 │
├───┼───────┼──────┼───────┤
│15 │Cartier │偵卷第196頁 │偵卷第194頁 │
├───┼───────┼──────┼───────┤
│16 │roxy │偵卷第270頁 │偵卷第234頁 │
├───┼───────┼──────┼───────┤
│17 │Hollister │偵卷第271 │補正中 │
│ │ │-272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