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1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721號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7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司威特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伊秀妮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被告

之代 表 人 饒舜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續字第2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司威特國際有限公司、伊秀妮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之負責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製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饒舜文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製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LUCKY 綵繪細筆指甲油」之記載,均更正為「LUCKY 彩繪細筆指甲油」、犯罪事實最後增加「新北市政衛生局稽查人員於101 年10月7 日上午11時30分,前往興麒麟貿易有限公司位在新北市○○區○○街68巷31號1 樓辦公室稽查時,在該辦公室地下室1 樓查獲該公司所有含有「Dibutyl Phthalate (DBP )」成分高達4512.6PPM ,「LUCKY 彩繪細筆指甲油」1 箱,共計36瓶。」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進口報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新竹市衛生局100 年9 月26日衛藥字第1000015726號函、新竹市衛生局100 年8 月25日衛藥字第1000014433號函、新竹市衛生局藥物化粧品100 年6 月14日13時50分檢查現場紀錄表、經濟部98年8 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832843200 號函所附司威特公司登記資料、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6 月1 日FDA 器字第1001605686號函、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70333062號令、伊秀妮公司登記資料、經濟部99年10月1 日經授中字第09932647500 號函所附伊秀妮公司登記資料」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可分為職權沒收及義務沒收,職權沒收係指法律規定與犯人及犯罪有關之某種物品得為沒收時,法院於宣告主刑時,得依職權斟酌決定之,學理上稱為「相對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3 項規定:「第1 項第2款(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第3 款(因犯罪所得之物)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即對於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與否,授權法院依職權便宜行事;而義務沒收則係指法律規定與犯人及犯罪有關之某種物品應予沒收時,法院即有義務依法宣告沒收,學理上稱為「絕對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皆屬之;遇有上述情形,有主刑存在,不問檢察官有無聲請,法院即有義務依法宣告沒收,毫無斟酌之餘地。復按刑罰之執行,對人民人身及財產之侵害甚鉅,故刑罰應止於犯人一身為基本原則,然法律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者,則以違禁物及與犯罪有關之某種物品(例如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因於社會公安較具危險性,或為防止犯人反覆為不法之利用,為免貽害社會及防止再犯而為特別之規定,此乃刑止一身原則之例外,然屬於義務沒收之法律若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例如上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既有意省略「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要件,基於刑止一身之原則及參照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宣告沒收,即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若非犯人所有,或已非犯人所有(例如犯人已將之轉讓他人,而受讓人未具共犯身分),即無予以宣告沒收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63號判決可資參)。準此,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僅規定「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要件。是以,依上開說明,扣案之「LUCKY 彩繪細筆指甲油」1 箱,共計36瓶,既屬興麒麟貿易有限公司所有之物,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
市)衛 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
、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
件。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
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
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
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
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1 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
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續字第259號
    被      告  司威特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路453巷60號
                伊秀妮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北斗鎮○○路412巷26號
    被告兼上2
    被告代表人  饒舜文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453巷6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
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
如下:
        犯罪事實
一、伊秀妮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秀妮公司)係經營化粧
    品製造、批發等業務;司威特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司威特公
    司)則係經營化粧品批發販售等業務,而饒舜文為上述2公
    司之負責人。按行政院衛生署已於民國94年4月21日公告「
    Dibutyl phthalate(DBP)」(即鄰苯二甲酸二丁酯)係屬
    化粧品禁止使用之成分,並於97年12月25日以衛署藥字第
    0970333062號令,如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
    ,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時,則其最終製
    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ppm
    。司威特公司於97年間或98年1月初,委託伊秀妮公司製造
    「LUCKY綵繪細筆指甲油」一批,其「Dibutyl phthalate(
    DBP)」成分高達4512.6ppm。該批指甲油雖於98年1月間出
    口至日本,惟嗣後因不明原因而回銷臺灣。嗣於100年6月14
    日,新竹市政府衛生局在新竹市○○路2巷5號「補給站進口
    精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陳列販售之商品架上,抽驗上述由
    伊秀妮公司製造、司威特公司批發販售之「LUCKY綵繪細筆
    指甲油」,結果檢出其「Dibutyl phtha late(DBP)」成
    分高達4512.6ppm。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禁
    止製造、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之規定。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兼被告伊秀妮公司、司威特公司之代
    表人饒舜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化粧品
    )檢查現場紀錄表影本、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
    驗報告書影本、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70
    333062號令、「LUCKY綵繪細筆指甲油」1箱等,分別附卷及
    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之
    規定之禁止製造、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  富  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  佳  倫
附錄所犯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
、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
件。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