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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簡崇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5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簡崇信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簡崇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於99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又趁機竊取他人財物,不無可議,竊得財物價值非高,業已發還被害人,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現無業、國小畢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螺絲起子、美工刀、斜口鉗各1支,尚無證據足證係供本件犯罪所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