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6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6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勝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勝翔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而竊取他人財產,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力股
101年度偵字第3033號
被 告 吳勝翔 男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121巷2號
4樓
居臺中市○里區○○路194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勝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17時
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315-CUY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
市○里區○○路491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店之店內,徒手竊得
湯巧祺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黃金城麻將館開運金大包光碟
2組;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為警據報後按前開機
車車號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臚列如下:
(一)被告吳勝翔於警詢之陳述:被告坦承確曾於上揭時、地竊
取光碟之事實,惟辯稱渠竊得財物內容為黃金城麻將館發
財金大包光碟2組。
(二)證人湯巧祺於警詢之陳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三)證人吳宜真於警詢之陳述:證明被告於100年12月28日17
時30分許,確實與證人在前述便利商店店內之事實。
(四)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8張:佐證被告確實有竊盜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檢察官 郭景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