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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790號

故買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7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帝象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均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庭別欄關於「刑事第六庭」之記載,均更正為「臺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載之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79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故買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