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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丁智慧

原告
千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炳堯
被告
尹溫光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中簡字第161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然該條項所稱之被害人係指直接被害人,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614號被告尹溫光被訴竊盜案件,其犯罪事實為被告先於民國101年3月22日上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3段141號前,徒手竊取劉玉湖所有向千申有限公司(嘉南羊乳經銷商)訂購之嘉南羊奶1瓶;再於101年6月2日上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街119巷11號前,徒手竊取何孟珠所有向千申有限公司訂購之嘉南羊奶1瓶;又於101年6月6日上午5時20分,在臺中市○區○○街119巷11號前,徒手竊取何孟珠所有向千申有限公司訂購之嘉南羊奶1瓶,共計竊得3瓶羊奶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在案,是本件竊盜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應係劉玉湖、何孟珠,原告並非因本件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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