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6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26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世傑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林鄭秀鳳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26590號被 告 陳世傑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大甲區○○○路37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傑任職於順煌企業社,從事模具製造,平日工作內容包括駕駛貨車載運模具,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陳世傑於民國100年7月30日上午9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2J-7829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中山路2段與順帆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未注意,貿然左轉欲進入中山路 2段往北方向行駛。適林鄭秀鳳騎乘車牌號碼 279-DQE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順帆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欲穿越該路口往西方向直行,即因陳世傑上開疏失,而未注意林鄭秀鳳正穿越該路口,其駕駛車輛之右前車頭因而與林鄭秀鳳之機車發生碰撞,致林鄭秀鳳受有頸椎第二節骨折、頭部外傷、腦震盪、腦出血(左側額葉硬膜上出血)、左側額骨骨折、左膝蓋骨骨折之傷害。陳世傑於肇事後,於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員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林鄭秀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陳世傑於警詢及本署│坦承於100年7月30日上午││ │偵查中之供述 │9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 │2J-7829號自小貨車,於 ││ │ │上開地點與告訴人林鄭秀││ │ │鳳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 │ │告訴人因而受傷;伊當時││ │ │確實有未注意路口狀況之││ │ │過失等語。 │├──┼───────────┼───────────┤│ 2 │證人即告訴人林鄭秀鳳於│於前開時間,騎乘車牌號││ │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碼279-DQE號普通重型機 ││ │ │車於上開地點,與被告所││ │ │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而受││ │ │傷之事實。 │├──┼───────────┼───────────┤│ 3 │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道│①本件交通事故之現場情││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形及事發經過。 ││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②被告應注意、能注意而││ │)(二)、車號查詢重型│ 疏未注意。 ││ │機車車籍、車號查詢汽車│ ││ │車籍 │ ││ │ │ │├──┼───────────┼───────────┤│ 4 │臺中市○○○○○道路交│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於││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未讓對││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向直行車先行,有肇事因││ │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素。 │├──┼───────────┼───────────┤│ 5 │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該交通事故,受││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有上開傷害。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6 │臺中市○○○○○道路交│被告於肇事後,警方前往││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承認││ │錄表 │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 │ │判。 │└──┴───────────┴───────────┘二、核被告陳世傑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犯罪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留於肇事現場,並於警方前往處理時,自承為肇事人,此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 1紙附卷可參,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檢 察 官 林 思 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 記 官 林 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