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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25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許文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世傑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林鄭秀鳳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文碩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26590號
    被      告  陳世傑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大甲區○○○路37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傑任職於順煌企業社,從事模具製造,平日工作內容包
    括駕駛貨車載運模具,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陳世傑於民國
    100年7月30日上午9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2J-7829號自用
    小貨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中山路
     2段與順帆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
    疏未注意,貿然左轉欲進入中山路 2段往北方向行駛。適林
    鄭秀鳳騎乘車牌號碼 279-DQE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順帆路由
    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欲穿越該路口往西方向直行,
    即因陳世傑上開疏失,而未注意林鄭秀鳳正穿越該路口,其
    駕駛車輛之右前車頭因而與林鄭秀鳳之機車發生碰撞,致林
    鄭秀鳳受有頸椎第二節骨折、頭部外傷、腦震盪、腦出血(
    左側額葉硬膜上出血)、左側額骨骨折、左膝蓋骨骨折之傷
    害。陳世傑於肇事後,於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向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員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
    判。
二、案經林鄭秀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世傑於警詢及本署│坦承於100年7月30日上午│
│    │偵查中之供述          │9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    │                      │2J-7829號自小貨車,於 │
│    │                      │上開地點與告訴人林鄭秀│
│    │                      │鳳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
│    │                      │告訴人因而受傷;伊當時│
│    │                      │確實有未注意路口狀況之│
│    │                      │過失等語。            │
├──┼───────────┼───────────┤
│  2 │證人即告訴人林鄭秀鳳於│於前開時間,騎乘車牌號│
│    │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碼279-DQE號普通重型機 │
│    │                      │車於上開地點,與被告所│
│    │                      │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而受│
│    │                      │傷之事實。            │
├──┼───────────┼───────────┤
│  3 │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道│①本件交通事故之現場情│
│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形及事發經過。      │
│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②被告應注意、能注意而│
│    │)(二)、車號查詢重型│  疏未注意。          │
│    │機車車籍、車號查詢汽車│                      │
│    │車籍                  │                      │
│    │                      │                      │
├──┼───────────┼───────────┤
│  4 │臺中市○○○○○道路交│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於│
│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未讓對│
│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向直行車先行,有肇事因│
│    │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素。                  │
├──┼───────────┼───────────┤
│  5 │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該交通事故,受│
│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有上開傷害。          │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6 │臺中市○○○○○道路交│被告於肇事後,警方前往│
│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承認│
│    │錄表                  │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
│    │                      │判。                  │
└──┴───────────┴───────────┘
二、核被告陳世傑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被告犯罪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留於肇事現場
    ,並於警方前往處理時,自承為肇事人,此有臺中市○○○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 1紙附卷可參
    ,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
    ,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  思  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  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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