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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家慧柯志民陳玟珍

原告
林國隆
原告
林素
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江銘栗
被告
陳韋仲
被告
王師傅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鍾炳煌
被告
臺灣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玟珍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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