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 告 林啟銘 楊美榮 被 告 邵子雄 亞尊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及陳述均如【附件2 】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邵子雄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10月2 日以101 年度交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