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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巫淑芳簡璽容賴秀雯

原告
蔡昆霖
被告
中港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丁山
被告
謝乾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2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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