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蔡昆霖 被 告 中港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丁山 被 告 謝乾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2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