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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2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228號

                   101年度易字第3030號

                   101年度易字第3194號

                   101年度易字第3328號

                   101年度易字第3454號

                   102年度易字第244號

                   102年度易字第543號

                   102年度易字第11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祐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祐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228號、101年度易字第3030號、101年度易字第3194號、101年度易字第3328號、101年度易字第3454號、102年度易字第244號、102年度易字第543號、102年度易字第113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2年7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陳祐銘本人,嗣上訴人即被告於102年7月18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月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2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