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津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99號),本院認不宜行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津乘為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為公司)所設計「聖魔之血」網路遊戲之玩家,其使用之帳號為「water00000000」、角色名稱為「風」 ,因與角色名稱「墨舞輕輕」之玩家即告訴人李雅雯隸屬不同公會,發生嫌隙,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0年8月31日22時許,在「聖魔之血」遊戲的公會戰爭中,趁角色名稱「墨舞輕輕」被擊殺在地等待復活時,利用架設在臺中市○○區○○路30巷6號4樓租屋處之電腦設備上網參與遊戲之被告陳津乘,即以角色名稱「風」接續發表:「帥囉,撞死嫩狗」、「好險當初離開得早,沒有跟垃圾同流~」、「不知道妳女兒是哪條豬搞出來的」、「近朱者赤…渴望的豬」、「她只能躺在床上多生幾個差不多的女兒…客源才多…有點出息」、「妳左右邊的奶分多人喝一點」、「右邊的奶多爸爸」、「左邊的奶給女兒」、「唉,爸爸不知道是誰」等足以毀損告訴人李雅雯名譽之事。因認被告陳津乘涉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陳津乘涉犯刑法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李 雅雯已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