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6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高文崇蕭一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66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至賢
被告
李國俊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被告
許正受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
被告
林韋竹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被告
林裕山
被告
歐子程
被告
李翊豪
被告
黃昶能
被告
呂長興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被告
邱寶仁
被告
周政武
被告
蕭作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告
宋延興

      吳姬瑩

      查玉傑

      羅依汎

      林慧菁

      周宗佑

      余宗錞

      黃凱煒

      黃明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贅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應予刪除;又附表二編號四十五、六十一、六十七所示教戰手冊,應改列於附表一編號六十九、七十、七十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及附表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秉暉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6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