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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吳幸芬劉麗瑛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通杰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選任辯護人
沈靖家律師
被告
蔡淑燕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通杰、蔡淑燕均自壹佰零壹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2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執行羈押,絲徑本院裁定自101年4月11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黃建都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