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阮通杰
- 選任辯護人
- 陳盈壽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沈靖家律師
- 被告
- 蔡淑燕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志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通杰、蔡淑燕均自壹佰零壹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2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執行羈押,絲徑本院裁定自101年4月11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