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8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377號),本院依法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俊谷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3日19時許,於臺中市○○區○○村○○路○段1巷3號住處,利 用網際網路在「雷爵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天羽遊戲」中,以會員帳號「linily13 260」、遊戲帳號「linily321456」、角色名稱「楓糖美眉」登入上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9時40分許,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網路遊戲「校園頻道」聊天室中,以「以你他媽的叮噹狗」、「小叮噹 你欲求不滿喔 靠」、「哪天小孩說要當牛郎 妓女 我看你道時怎麼完」、「多看一點壓 瞎了跟我說 死了也跟我說我會去你墳前撒泡尿的」、「當妓女躺著就好了呀 不需要幹麻就有錢了」、「不過 兩個小孩的媽還有人要(左女右麼)?」、「應該還是友吧 垃圾就是垃圾 大家玩玩還是不會改變」、「原來 這麼垃圾才是你的根本」等言詞、文字,暗指網路遊戲中暱稱「小叮噹」告訴人蘇憶華行為不端,而侮辱告訴人蘇憶華。案經告訴人蘇憶華告訴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林俊谷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污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俊谷公然污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污辱罪嫌。依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101年10月12日調解庭中,與被告達成和解,有本院民事庭101年10月12日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嗣 由告訴人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